粤发改规〔20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医保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29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广东省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定价机制是指与定价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办法、公式等。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七条 定价机关可以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结合深化价格改革部署,在定价权限范围内制订制定价格的规划或者年度计划。
第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
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