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好让师生舒心、家长安心、社会放心的中小学食堂,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小学食堂管理,推进食堂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12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应当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坚持安全营养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坚持公开清廉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监督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推进学校食堂建设,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核定用工人数,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依法会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