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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24修订)

颁布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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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24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就业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等不同,以及因残疾受到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举措,指导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规划,加强资金保障,拓展就业渠道,优化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改善就业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者就业状况,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信息登记、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摸排、就业援助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制定促进就业政策举措,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实施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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