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5月31日)
目录
1.周小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王某与刘某抚养纠纷案
3.张某父与张某、赵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4.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5.高小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6.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7.对被害人刘某司法救助案
8.王某与刘某、李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9.沈某与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10.刘某猥亵儿童案
11.尹某诉天津体彩中心行政许可案
案例1
周小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未成年人保险保障权益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重疾险保险产品,旨在为其提供对抗重大疾病的保障。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处在生长发育阶段,面临的重大疾病风险与成年人不同,易发病种、病程发展、并发症与治疗方案等与成年人存在显著差异。法院坚持合理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原则,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免责条款认定及保险人说明义务等规则出发,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保险保障权益。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制定面向未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对成年人、未成年人疾病情形予以合理、科学区分,真正实现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保障的保险目的,呵护孩子成长,守护家庭幸福。
基本案情
2018年,周某为儿子周小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周小某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某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了包括1型糖尿病在内的疾病状态或手术的定义。2022年,周小某被医院确诊1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多次住院治疗。2023年,某保险公司以周小某病情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未成年人在疾病方面与成年人有显著差异。对于重大疾病释义,保险公司并未举证对成年人、未成年人疾病情形予以了合理科学区分。周小某确诊1型糖尿病,是医院从专业医学角度作出的诊断,其病症符合一般人对该类疾病的常规理解。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释义条款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于1型糖尿病的定义范围所作出的限制性条件和约定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对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遂判令某保险有限公司向周小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案例2
王某与刘某抚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协调教育部门、学校等为未成年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因父母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对未成年人父母进行家庭教育,而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联系教育部门、学校解决补报名问题,防止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被持续侵害。法院的积极履职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二女,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次女王小某抚养权归男方王某。双方离婚后王小某被母亲刘某从住处带走,王某诉请刘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王小某抚养的约定,由王某直接抚养王小某。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刘某离婚时就王小某的抚养问题已进行了约定,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王某主张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王小某2022年即应入学小学一年级,但本案当事人因争夺抚养权至2023年仍未为王小某报名。法院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