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上海市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3〕123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应急局等部门组成本市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化工园区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其组成部门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及相关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本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认定工作组审核,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效益突出,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并向认定工作组报备的化工企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四至”范围明确。
第五条 化工园区应当整体规划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