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2024修正)
(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四章 欠薪垫付
第五章 垫付欠薪追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欠薪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特区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欠薪保障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且有本条例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员工垫付一定数额工资的社会共济制度。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是个体工商户除外。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欠薪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共济和有限垫付的原则。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六条 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