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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2024)

颁布令: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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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8日


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当地节能审查主管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坚持“谁审批项目、谁节能审查”的部门分工原则,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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