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招投标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颁布令:湘建监督〔2024〕33号 颁布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非法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在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后审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资格后审,但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的,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