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2日
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建设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制造单位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是指从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单位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第三条 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以企业、园区为主体,坚持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建设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化发展内生动力,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鼓励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绿色制造对标提升及评价工作,对标提升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申报和管理。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六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业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具备较高的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并持续运行完善。
4.高度重视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参加能效标杆、节水型企业、无废企业等创建活动,自觉开展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