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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颁布令: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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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 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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