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申报和登记行为,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由本市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管理的企业名称,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网上登记系统申报查询通过的企业名称,申请在本市进行企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委主管全市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企业名称登记规范,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负责从事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登记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以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建立本市企业名称数据库,实现与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系统的对接并实施动态维护,开放企业名称库,根据已有数据库信息为企业提供企业名称网上查询、比对和申报服务,提供企业名称争议网上申请服务。
第六条 企业名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遵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申报企业名称登记前应当通过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查询拟登记的名称是否与数据库中开放查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相同的企业名称禁止申报,相近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决定申报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 名称构成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下统称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构成。行业应当标明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为企业名称的后缀。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可以标明地域名称和行业,后缀组织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应当包含“天津”或“天津市”市级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可以将“天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并加注括号;需要将本市区级行政区划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应当作为市级行政区划的后缀,不得单独使用。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功能区、园区等可以作为市级行政区划的后缀在名称中标明,不得单独使用。
第九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为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名称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
(二)拟变更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同行业已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字号是企业名称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应当使用2个以上的规范汉字,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申报、登记包含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对行业用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标明企业名称行业。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纳入清单管理限制经营的行业,或者要求在名称行业中标明特定行业用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