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及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20m2、经营规模小、设施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小餐饮经营场所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区域面积不小于6m2。应当设置专间的,面积不小于4m2。
小餐饮包括城乡自办宴席承办者。
第四条 城乡自办宴席,是指城乡地区家庭、其他组织或者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群体性聚餐活动。自行采购食品原料,委托他人帮厨并给付报酬的,不属于城乡自办宴席的范畴。
城乡自办宴席承办者,是指应城乡自办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包工包料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承办城乡自办宴席经营活动的,应当参照小餐饮相关规定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小餐饮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按照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等规定,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餐车(亭)摊贩。
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是指在农村集市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流动食品经营者,参照食品摊贩管理。
第七条 小餐饮、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小餐饮、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食品安全要求,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无毒、无害。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小餐饮许可和监督管理、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许可和监督管理、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九条 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取得小餐饮许可证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相应的设备设施条件。
小餐饮经营方式分为不含入网餐饮服务、含入网餐饮服务、城乡自办宴席承办。经营方式不可复选。
小餐饮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简单非即食食品制售、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项目不可以单独选取。取得小餐饮许可的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需另行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第十条 申请小餐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卫生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布局、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以及防腐保鲜、防虫、防尘、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依法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 小餐饮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餐饮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经营地址门面正面、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照片。
身份证、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新办、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区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