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实施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主要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明示食品安全承诺,保证食品安全,做到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风险等级、生产加工工艺与过程控制、生产设备与环境要求等因素,结合本市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制定统一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食品。
第九条 以下食品应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食安办等确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
(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高风险食品;
(四)本市确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对禁止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的划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