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04年3月18日 新政办发[2004]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应重点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大风系指瞬间风速超过17米/秒(七级风以上,含七级)。 第三条 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大风天气的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风天火灾预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