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消防设计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04年3月18日 新政办发[2004]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应重点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大风系指瞬间风速超过17米/秒(七级风以上,含七级)。   第三条 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大风天气的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风天火灾预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第五条 ......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