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0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4〕5号)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