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
云财规〔2024〕7号
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对《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8〕2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2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出资设立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及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缴,适用本办法。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合计持股为100%的省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适用下述国有独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出售或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