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批准机关: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由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萍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