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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颁布令: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颁布机构:萍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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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批准机关: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由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人居环境,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萍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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