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批准机关: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2024年1月31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