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全市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有关实施工作的提示函》(吉市监提示函〔2023〕1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有关实施工作的提示函》(吉市监提示函〔2024〕21号)有关要求,为在全市范围内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2024年4月2日起正式施行,此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后,各检验、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一、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的计算
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自行检测的主体,应依据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自行计算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周期,按所处周期申请定期检验或者自行检测(参考附件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应作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材料长期留存备查,已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