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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令:闽建〔2024〕8号 颁布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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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8号

福州市房管局,厦门、泉州、宁德市住建局,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明确市场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秩序,省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福建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9日

福建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住宅物业服务招投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委托的其他主体。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政策,并监督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具体工作,调处相关矛盾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加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条 物业服务招标以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进行。物业服务区域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划分,不得通过将物业服务区域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多个物业服务区域经各自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整体打包一并进行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指导多个物业服务区域的无物业服务老旧住宅小区通过前述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招标前,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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