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4修正)
批准机关: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