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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24修正)

颁布令: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2号 颁布机构: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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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24修正)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河流治理与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以下简称《防洪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 和本办法。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江河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保障机制,加大基础性投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开展防洪知识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情监测预警,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指导协调水灾害防治,负责综合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抗洪抢险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履行防洪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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