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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修订)

颁布令: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颁布机构: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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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修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空间数据,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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