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确保燃气管道运营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第三方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等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或者其他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现场监护的规定;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小区内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城管、市政等其他行业有关部门,下同,不再列出)将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加强巡查;督促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涉及燃气管道的第三方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完善本单位防范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督导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公布申办地下燃气管道咨询、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办事流程和受理要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燃气管道资料,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三方监护协议;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警示标志,加强第三方施工期间巡查频次和力度,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落实专人监护规定,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托管的村(居)委会、业主自治组织),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划定并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划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