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24年3月12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服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加大对餐厨垃圾管理资金的投入,保障餐厨垃圾管理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餐厨垃圾产生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餐厨垃圾投放。
第六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其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