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工信装〔2024〕3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安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21日
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河北省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省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等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和促进本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内高速公路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方案审核、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过程监管、情况评估总结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协调。
省公安厅负责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的确定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选择并确定用于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路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与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应的部门。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省内高速公路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申请材料、阶段性报告、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及情况报告需同时报送三部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各地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除高速公路以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省内高速公路以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申请材料、阶段性报告、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等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六条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