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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安全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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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 颁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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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6号)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6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4年3月22日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施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三条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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