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3月14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十起涉“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典型案例 。
1.奢侈品经营者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胡某诉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销售奢侈品仅通过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不能当然排除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否可以对消费者产生效力,需审查奢侈品本身性质,如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况,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而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
基本案情
胡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某奢侈品女包,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货七天内,在平台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该申请被韩某驳回,驳回原因为“此单不符合七日无理由申请条件”。胡某认为,该奢侈品女包实物不符合其预期,且其并未使用,可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就该奢侈品女包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韩某虽然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涉案商品是否可以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仍需结合商品性质进行判断。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涉案商品为奢侈品女包,针对原告提交的实物图,被告客服认可商品“无瑕疵”,未合理说明涉案奢侈品女包本身性质“不宜退货”的理由,亦未举证证明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会导致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识不对原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在收到涉案奢侈品女包七日内要求被告退货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法律规定,被告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胡某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当前互联网奢侈品交易增多,奢侈品因其本身价值较大,对买卖双方影响大,也更容易产生纠纷。部分经营者认为,对于奢侈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会导致商品价值贬损、经营成本增加,所以经营者在出售奢侈品时,往往会通过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方式,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本案明确,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而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网购奢侈品行业规范发展。
2.经营者多次驳回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
——田某诉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七日无理由退货”不应简单被理解为消费者只能申请一次,而应理解为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的任意时间均可提出,不以是否取消过相应退货服务为先决条件。经营者以各种理由在七日内多次驳回消费者提起的退货申请,导致消费者的申请被动取消,一直未能寄送货物,不能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
基本案情
田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二手手机一台,商品介绍页面下方显示该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收到手机后,原告认为手机不符合其预期,在收到手机当天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在退货沟通的过程中,田某与某公司因退还货物原因产生争议,导致某公司7次驳回田某的退货申请。田某认为,某公司未履行其“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承诺,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就该二手手机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涉案手机销售详情页面标注“七日无理由退货”,而且原告提出的退货时间在收货后七天之内,被告虽以各种理由多次驳回原告的退货申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理由成立。因此,被告拒绝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实践中,消费者能否顺利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往往依赖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