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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规定

颁布令:应急〔2023〕42号 颁布机构:应急管理部 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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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应急〔2023〕42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档案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国家档案局

                           2023年5月31日

 

 

 

应急管理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档案工作,推进应急管理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服务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档案是指应急管理系统各单位在履行职责、从事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应急管理档案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及其系统各单位,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将档案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档案工作与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应急管理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的全部档案,应当由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统称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检索、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依法制定应急管理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在职责范围内统筹协调应急管理系统档案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应急管理部档案馆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档案馆负责履行应急管理部机关档案管理职能,监督、指导部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应急管理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承担应急管理系统重要档案及数据、资料接收工作。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设立档案工作机构或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对系统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将本单位和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报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档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并接受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应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按照有关规定汇交重要档案数据。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室(或承担该项职能的综合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或将档案工作纳入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档案鉴定、解密、划控、信息化建设、安全,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灾害事故应对和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等档案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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