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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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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 颁布机构:商务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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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第1号)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31日商务部第4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主 任 郑栅洁

2023年5月10日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领域,包括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是指商务领域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的、由塑料制成的、不以重复使用为目的的制成品。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科学稳妥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塑料污染治理。

  第四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使用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地域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以下简称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未列入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可以使用。

  第五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中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指为商品零售经营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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