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8日
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其中,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各类分支机构以外的经营主体统称为企业。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