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2月7日韶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和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具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其中一种或者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充电柜等。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方便群众、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经费的保障,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会商研判、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构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市、县(市、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