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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病害处置指导意见

颁布令:鲁农函字〔2024〕43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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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水产养殖病害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农函字〔2024〕43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渔业技术推广机构:

  为建立上下贯通、分级负责、执行有力、快速反应的病害处置工作机制,有序有效推进我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现将《水产养殖病害处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5日

水产养殖病害处置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等,制定水产养殖病害处置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

  水产养殖病害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等法律法规,相关职责部门各负其责,保障水产养殖病害得到及时处置、有效控制。

  (二)属地负责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根据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情况及危害程度,建立报告、响应、指导、控制等快速反应工作机制。

  (三)绿色防控

  水产养殖病害处置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广应用绿色病防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进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和减量用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病情上报

  (一)快速报告

  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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