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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0号 颁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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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24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国防科工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法制工作机构是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认为国家国防科工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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