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
(202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四条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被申请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注明同意接收行政复议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