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辐射安全 核设施与核电 放射卫生防护

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颁布令:扬府规〔2024〕2号 颁布机构: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场航空活动安全和机场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是指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对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民用无人机、滑翔机、动力伞、飞艇、热气球、航空模型等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升空、飞行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安全运营中的有关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属地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其职责。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并公布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及开展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对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在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之后,依法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排查无线电干扰源,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升空、飞行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升放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违规......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