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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 燃气管理 易制爆化学品 爆炸物品 化学品分类、标签与标志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2024修订)

颁布令:宁应急规〔2024〕1号 颁布机构: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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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列入本市禁止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本市禁止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市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江北新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开发区发证机关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有关权限,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权限范围内所有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其他区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无储存经营、有储存经营、租赁储存经营、加油站经营、分装充装经营、仓储经营、危化品商店。

第二章 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经营许可证所需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出租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并出具整体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商店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规定的选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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