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厂区治安 公共安全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颁布令: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颁布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乡村(旅游)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方准开业。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固定、客房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

  (四)治安防范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