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023年12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一般由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的价值相当于第一项的数额;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