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六届〕第12号)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已于2024年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4年1月24日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2017年1月1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1月24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法规案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程序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提供法治保障。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 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尊重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权力与责任。
法规设定的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对法律、行政法规等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条 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 、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立法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涉及本市改革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工作程序的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以外的其他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规。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后,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部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
第十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征集法规立项申请;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立项申请、立法项目建议组织立项论证。
法规立项的具体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中选取,预备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中选取。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立法项目建议具有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