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治理准则 合规管理

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2024修正)

颁布令: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第3号 颁布机构: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2024修正)

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1月1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六章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法治保障。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适应改革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保证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务实管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事项;

  (二)法律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处理。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提出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