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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2024修正)

颁布令: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 颁布机构: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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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2024修正)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1月1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公告公布 根据2016年1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州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规解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州)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

  (三)符合宪法 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四)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八)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从本省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制定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制定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一条 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需要先行制定的;

  (四)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的。

  第五条 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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