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改〔2024〕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4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3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不得收取费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两类。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