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2023年12月30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油气田油气生产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石油化工等厂区内管道,港区、园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中输送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称为Ⅰ类管道,油气田油气生产管道称为Ⅱ类管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管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管道保护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管辖区域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油地校融合发展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推行管道全生命周期完整性管理,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巡护保养、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对在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市Ⅰ类管道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既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对符合原规划要求建设的管道,由管道所在地县(区)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