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24〕100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近期企业反映,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将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作为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企业开展业务前置条件的问题,与国务院、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部令第16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市〔2018〕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