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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颁布令: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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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4日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转移准备

  第三章 预警响应

  第四章 转移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三条 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则,坚持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当扩面,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四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

  进入汛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迅即启动人员避险转移准备工作。进入主汛期和防汛关键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预报预警、协调联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应急值守,及时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各项工作。在主汛期外,遭遇极端汛情灾害需要紧急转移人员时,按照主汛期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将防汛避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发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县(市、区)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制度,统筹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做好排查隐患、摸清底数、编制预案、实施转移和组织志愿者队伍、维护治安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应当对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包联到户、责任到人。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不得拒绝、拖延、干扰、阻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配合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二章 转移准备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编制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受威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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