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
(财综〔202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我们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4年1月13日
附件: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