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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事故调查与处理 行政处罚 执法监督/监察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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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 颁布机构:应急管理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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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4年1月10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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