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
(2024年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根据《反垄断法》 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基本概念
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
第三条 总体要求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条 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一般规定
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是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前款所称从事,包括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
第五条 垄断协议的形式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第六条 横向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行业协会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维护市场秩序等名义为本行业的经营者设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其自主定价权,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行业协会不得对本行业的经营者作出减产、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