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在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时,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结论经规划编制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规划编制成果。
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过程中已经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可以按照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予以简化。
第五条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取......